中央批国家能源局未将生态环境保护摆上应有高度!能源局拿出64项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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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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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丰电力行业新闻速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国家能源局开展了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1月29日,督察组向国家能源局反馈了《国家能源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并在报告中指出了上述众多问题,措辞非常严厉。其中很多问题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认为是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保护没有摆上应有高度”、“推动能源产业结构布局调整不够到位”、“统筹推进能源发展与生态环保不够有力”等。

为此,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提出了64项整改措施,每一项都是行业重点,值得细读。

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生态环境保护没有摆上应有高度

问题1.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能源开发利用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压力,开发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尤其中央企业占据绝对份额。国家能源局作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到政策制订、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全过程,是否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应有位置,对于推动能源行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至关重要。通过谈心谈话和工作交流,发现国家能源局对此认识还不到位。

整改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增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提高站位,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落实《中共国家能源局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国能党组〔2019〕67号),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局党组会专题学习等方式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思想内涵,真正做到学懂弄通做实。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对照检查内容,逐条明确整改措施。完善充实“三会一课”内容,定期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学习及培训活动。充分运用网站及新媒体平台,以新闻动态、理论文章、案例解析等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时跟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完善层层压实责任、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机制流程的贯彻落实工作体系,严格部署办理,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汇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并召开局党组会审议,每半年开展一次“回头看”总结,加强跟踪落实,形成工作闭环,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成效。(责任单位:综合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阶段性完成并持续推进)

问题2.一些同志认为,能源领域最重要的是保供,主要是管好产多少煤、发多少电,认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尚不具备条件。还有的同志认为,能源领域一些产业布局不合理、过度开发问题,主要都是其他部门和地方造成的,没有做到与能源发展有机融合、一体考虑,这也是导致我国能源行业长期粗放式发展的重要原因。

整改目标: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提高思想认识,理顺工作机制,充实干部力量,改善队伍结构,不断提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2)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周”、青年干部教育培训等重要内容,组织党员干部深入系统开展学习;围绕深入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在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开展学习研讨,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走深走实;积极选派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知名高校等举办的研修班、专题班,提升生态环保治理能力。(责任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阶段性完成并持续推进)

3)进一步理顺生态环保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完善相关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充实干部力量,优化队伍专业结构。(责任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阶段性完成并持续推进)

4)加强考核监督。充分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推动绿色发展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不断提升党员领导干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能源干部队伍。(责任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阶段性完成并持续推进)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够深入

问题3.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建议”“祁连山生态环境整治取得进展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尚需攻坚”“雾霾成因和治理的粗浅认识”等有关材料上的重要批示精神,满足于办结“交账”,在加强总体谋划、长效推动解决问题方面做得不够,习惯于就事论事、统筹研究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少,与相关部门协调研究政策、综合推动解决问题不够。

整改目标: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形成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督促指导,持续推动问题解决。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5)强化能源规划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作用。研究编制“十四五”能源规划,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加大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力度,强化相关的能源发展目标任务。加强能源规划与国土空间、生态环保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在规划中明确与相关部门的协同机制、监管机制及后续评估机制。(责任单位:规划司牵头,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6月)

6)做好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积极参与《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文件拟订工作,研究出台《能源碳达峰实施方案》,细化能源领域落实举措及配套政策。(责任单位:规划司牵头,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7)加强省级能源规划衔接审批工作。指导各地编制省级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衔接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级能源规划、分领域规划和省级规划协调一致。(责任单位:规划司牵头,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二)推动能源产业结构布局调整不够到位

问题4.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能源局提出建设能源基地到京津冀等重点区域的12条输电通道,计划2017年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但实际有2条通道滞后一年才建成,1条通道至督察时还未建成。

整改目标:推动陕北神木至河北南网扩建送出工程(至督察时未建成)建成投产。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8)推动加快跨省区输电通道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电力规划等文件要求,督促相关电力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及时协调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陕北神木至河北南网扩建送出工程于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责任单位:电力司;完成时限:立行立改,工程已于2020年11月建成投产)

9)加强对跨省区通道规划建设的协调、监测。加强与相关电力企业的沟通对接,密切跟踪监测通道建设进度,加强源网荷储有序衔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责任单位:电力司;完成时限:2021年重点推进雅中―江西、陕北―湖北输电通道建设,力争年内建成投产,持续推进相关通道建设工作)

问题5.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京津冀、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截至2019年底,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比例分别仅比2017年提高4.1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上升比例不明显。

整改目标: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前提下,增加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受电规模,进一步优化提升区域接收外送电规模。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0)提高输电通道运行效率。提高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外受电通道运行效率。(责任单位:电力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11)推动重点工程建设。推动山西送电京津冀电网优化改接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电力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12)推动跨省区输电通道建设。推动白鹤滩―江苏、白鹤滩―浙江通道核准建设。(责任单位:电力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13)做好新增受电通道研究论证工作。在“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做好京津冀、长三角地区新增外受电通道的研究论证工作。(责任单位:电力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问题6.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应对气候变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对此,国家能源局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的高度去认识问题不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够坚决,2015年以来除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考核工作外,未对地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能源消费双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地方能源消费“双控”情况实施持续监督。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4)把规划作为落实“双控”的重要抓手。积极参与拟订《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等文件,在能源规划中明确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加强省级能源规划衔接审批。(责任单位:规划司牵头,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监管司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15)加强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地方能源消费基础数据统计和形势分析预测工作。配合宏观经济综合部门做好能源消费总量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管。(责任单位:规划司牵头,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监管司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三)统筹推进能源发展与生态环保不够有力

问题7.统筹考虑保障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够,对能源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开发建设任务安排的多,但对配套生态环境保护举措要求的少。

整改目标:加强总体谋划部署,形成统筹推进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能源发展政策性文件的编制要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一体部署。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6)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在每年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方案中提出明确要求,统筹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在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典型经验交流环节,专门安排推进能源绿色发展经验交流。发挥能源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深入研究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持续加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的督查督办。(责任单位:综合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17)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和年度落实机制。按照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一体部署的要求,研究编制“十四五”能源规划及电力、煤炭、油气等分领域规划,制定出台年度实施意见,更加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更加突出绿色发展的具体举措。(责任单位:规划司牵头,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问题8.2015年,地方上报的《山西霍东矿区总体规划》未提及霍泉泉域保护。当年,国家能源局在批复时没有提出异议。2016年12月,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指出这一问题后,国家能源局未跟进指导有关地区落实相关要求。

整改目标:按照霍东矿区总体规划环评要求,督促山西省有关方面完成霍泉水源违规开采问题整改。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8)指导督促地方完成霍泉水源违规开采问题整改。会同生态环境部及有关专家,实地指导督促山西省有关方面尽快开展整改工作,责令相关煤矿合规取用岩溶水,采取节约用水、加强矿井水处理等措施,并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责任单位:煤炭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19)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约束。与生态环境部共同加强政策研究,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有效发挥规划环评的约束作用和源头控制作用。(责任单位:煤炭司;完成时限:2021年8月)

二、政策体系体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够

问题9.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但国家能源局在履行职责、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安排工作等方面没有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整改目标: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顶层设计更加完善,落实举措更加明确具体,加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行业管理,形成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一体部署的工作机制,推动能源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20)健全能源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要求,推动《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制修订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责任单位:法改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21)加快构建能源绿色发展新格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和气候雄心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组织编制重点区域能源发展规划,优化区域能源发展布局,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扎实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责任单位:规划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一)一些政策思路体现绿色发展理念不够

问题10.能源法是能源行业改革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对能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够到位,研究提出立法建议,一度延续传统工作思路,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建议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中,侧重于规范能源开发利用等环节,对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展等方面聚焦不够。

整改目标: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在《能源法》审议过程中,充分体现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要求。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22)加快立法进程。完成报送国务院的《能源法(送审稿)》修改,加强协调推动,按程序加快工作进程。(责任单位:法改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3)加强沟通协调。围绕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对送审稿的审查修改。(责任单位:法改司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问题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过程中,在推广绿色开发技术,促进煤炭集中利用,综合治理采煤沉陷等方面考虑不够。

整改目标:《煤炭法》修订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推广绿色开发技术、促进煤炭集中利用、综合治理采煤沉陷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修改相关条款,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相协调。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24)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组织专家对《煤炭法》修订草稿涉及的绿色开采技术、煤炭集中利用、采煤沉陷区治理方面的条款进行研究,并对照督察报告反馈意见完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相关条款。(责任单位:煤炭司;完成时限:2021年6月)

25)修改完善《煤炭法》相关条款。做好与《大气污染防治法》衔接,修改《煤炭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发展煤炭洗选加工,配套建设选煤厂,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支持进口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补充国内煤炭市场需要”。(责任单位:煤炭司;完成时限:2021年6月)

问题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修订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系统设计和整体统筹不够,比如,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方面,修订建议稿中相关保障制度不够明确具体。

整改目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在《电力法》审议修改过程中,充分体现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26)加快《电力法》修订。修改《电力法(修订送审稿)》,推进支持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的制度建设。(责任单位:法改司牵头,电力司、核电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配合;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27)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修改《电力法(修订送审稿)》,有针对性地充实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关内容。(责任单位:法改司牵头,电力司、核电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6月)

28)加强工作衔接沟通。围绕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对《电力法(修订送审稿)》的审查修改。(责任单位:法改司牵头,电力司、核电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一些规划思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够

问题13.2013年至2017年,国家能源局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中有22个规划早于环评审查意见,其中11个规划环评滞后,其余11个至今尚未办理规划环评。2013年9月,批复《内蒙古胜利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将原有胜利西二矿田拆分为西二、西三两个矿田,进一步加剧对典型草原的破坏。

整改目标:将11个至今尚未办理规划环评的总体规划分类处置。督促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加快整改内蒙古胜利矿区内有关煤矿生态环保问题。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29)对早于环评审查意见的矿区总体规划分类处置。对于11个规划环评滞后但已补齐的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地方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对于11个至今尚未办理规划环评的矿区总体规划,按限期办理规划环评、停止实施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责任单位:煤炭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30)督促指导地方完成有关煤矿生态环保问题整改。督促指导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方面针对内蒙古胜利矿区西三煤矿存在的生态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责任单位:煤炭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阶段性完成并持续推进)

31)完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顶层设计。加强与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协调,从制度层面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未依法进行环评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煤炭司;完成时限:2021年8月)

(三)推动解决共性问题的政策供给不力

问题1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国家能源局工作推动不力,计划2018年出台的《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迄今仍未出台,一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大量建设自备电厂,不仅导致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落空,而且显著加剧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

整改目标:清理规范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32)部署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指导地方有关部门,按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燃煤自备电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电力司牵头,监管司、各派出机构配合;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33)禁止违规新建燃煤自备电厂。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在2021年印发的文件中再次明确相关要求,禁止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禁止将燃煤自备电厂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或以各种名义在国家规划外核准,坚决查处新发生违规建设的情况。(责任单位:电力司牵头,监管司、各派出机构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阶段性完成并持续推进)

34)加强燃煤自备电厂数据管理。建立全国火电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全面梳理包括燃煤自备电厂在内的火电机组基础数据,加强分析研究,夯实行业管理基础。(责任单位:电力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问题15.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对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适宜大规模发展光电风电的“三北”地区,消纳问题仍是最大制约。造成弃光弃风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存在政策协调不力等问题。

整改目标: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保障清洁能源持续保持合理消纳水平。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35)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从完善清洁能源规划机制、健全清洁能源消纳市场机制、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创新清洁能源消纳模式、加强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电力司牵头,法改司、规划司、核电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36)加大清洁能源消纳监管力度。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对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情况进行监管。(责任单位:电力司牵头,法改司、规划司、核电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各派出机构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7)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布局引导。通过科学研究确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加强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分析,引导各地合理确定清洁能源开发规模、布局和时序。(责任单位:电力司牵头,规划司、核电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8)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电源和电网、常规电源和清洁能源协调发展,及时解决清洁能源消纳利用问题。(责任单位:电力司牵头,核电司、新能源司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问题16.弃风弃光率统计方法不统一,存在数据不实情况。如,某一企业2020年实际弃电量为332万千瓦时,但只上报141万千瓦时,缩水近60%。

整改目标:出台弃光率计算和统计办法,规范行业弃风弃光统计。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39)研究出台《光伏电站弃光率计算和统计办法》。在《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组织行业有关方面研究起草光伏发电弃电率计算和统计办法,出台《光伏电站弃光率计算和统计办法》,规范行业弃风弃光计算统计,保证数据真实准确。(责任单位:新能源司;完成时限:2021年11月)

40)对地方和企业加强指导。《光伏电站弃光率计算和统计办法》出台后,及时组织培训,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新能源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41)强化跟踪监督。按月统计弃风弃光数据,发现问题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处理,按季度发布弃风弃光数据,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风电光伏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责任单位:新能源司;完成时限:立行立改并持续推进)

问题17.跨省区外送电是解决新能源消纳的重要手段,但14条相关输电通道中2条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比例不足1%。

整改目标:2021年,晋北至江苏、锡盟至泰州特高压直流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分别超过20%、10%,全部在运通道(不含西南水电基地送出等100%可再生能源输送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平均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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